多余指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排除掉,仅以必要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在其提审的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的审理中,表达了不赞成轻率适用该原则的意见,并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和第21条第2款作了解释。该案的判决对于统一人们对多余指定原则的认识和指导司法实践,颇具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以期对以后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文章一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第三部分是对争议焦点的概括;第四部分是分歧与意见;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
在该案中主要有二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和如何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笔者对法学界及实务界的不同观点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了阐述及分析。
通过对以上二个问题的分析论证,笔者对如何理解和认识多余指定原则及多余指定原则存在的缺陷等问题分别从司法和行政分权、利益平衡和专利文件撰写角度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会过分强调了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失衡;其次,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有司法权侵蚀行政权之嫌,有违司法公正;再次,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不利于我国专利撰写水平的提高和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目录概览 多余指定原则研究 目次
声明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导 言
一、案由
+二、案情
(一)案件背景
(二)原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
(三)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的理由和再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
+四、案件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关于是否应该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争论
(二)关于如何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争议
+五、研究结论
(一)多余指定原则的例外
(二)多余指定原则存在的缺陷
(三)关于多余指定原则的建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