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增加了6个“另有规定”条款对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的适用做出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公司法中如股权平等、资本决定表决权等刚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新的纠纷。由于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和自治界限不明确造成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赋予了章程更大的权力,本来是要凸显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公司章程愈来愈多的被大股东用作排挤欺压小股东的武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本文以周岩诉江苏省大丰... 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增加了6个“另有规定”条款对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的适用做出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公司法中如股权平等、资本决定表决权等刚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新的纠纷。由于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和自治界限不明确造成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赋予了章程更大的权力,本来是要凸显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公司章程愈来愈多的被大股东用作排挤欺压小股东的武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本文以周岩诉江苏省大丰市丰鹿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为例,详细分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通过对私法自治理念的追溯以及对公司章程表现形式与性质的阐述,结合实践经验对公司章程的自治界限提出细分标准。笔者认为,公司章程自治应当合法合理,符合立法初衷。公司法在其设立之初就更多的承担起国家强制的责任,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里的“宪章”,引领私法自治空间。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立法目的出发,区分公司法中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找到相对确定的划分公司章程效力范围的细化标准。通过对该标准的灵活运用分析本案,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的价值选择在其中灵活适用公司章程的价值选择,并建议设置预防公司章程违法的救济措施。 本文共四章,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以周岩诉丰鹿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为引探讨新公司法引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新冲突。 第二章通过探讨公司章程效力的理论基础即私法自治、公司章程表现形式及性质等,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自治界限划分出标准。 第三章对比国外关于处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的相关司法经验,区分有限公司股权对内、对外转让两种形式分析本案所涉及的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自由转让的效力。 第四章联系本案判决,判断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的价值选择——公平还是效率,我们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公司章程自治。